2016二手房“营改增”细则敲定“五一”后交易税负微降
【发布日期:2016-05-04】 【来源:】 【阅读:次】【作者:记者 卓志洪 通讯员 蔡子东】
晚报讯 随着5月1日“营改增”试点全面推行,4月26日,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明确二手房“营改增”细则。“营改增”后,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计入财产原值,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对于此前市场担心实施“营改增”后,个人转让住房由缴纳营业税转为增值税是否会增加税负等问题,对于非一线城市而言,个人购房如果不满2年进行交易,实际和此前的营业税政策并没有太大的差异。而持有时间超过2年的住房进行交易,则进行免征。从税费效应来看,几乎没有太大的变化。 二手房交易环节的“营改增”,二手房仍按照5%的征收率计征,维持了原来的税率。整体来看,对市场的影响有限,基本属于平稳过渡。“营改增”的本意是优化税制结构,减轻企业税负,避免重复征税,总体来看是好事。 虽说税率保持不变,但税负却有所下降。以一套计税价100万元的房子为例,过去征收营业税5%时,计税公式为100万乘5%,需要交5万元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虽然税率还是5%,但计税公式变为100万元除以1.05后再乘以5%,实际交增值税47600元,少交税2400元。 此次明确“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问题,有利于后续大规模推进“营改增”政策的落实;同时,对于各项税种的细化又能切实降低购房者的交易成本,有很大的积极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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