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记者 卓志洪 通讯员 蔡子东)记者近日从市财政局了解到,我市于日前出台了《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在《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若干意见》的基础上,从支持合理购房消费、鼓励农民进城购房、推进库存转换通道等6个方面,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了具体措施。
加大金融税收扶持力度。居民购买首套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可按20%执行;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购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可执行最低首付比例30%。
鼓励农民进城购房 首先,简化购房落户手续。全面放开我市务工就业人员户口迁移,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其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均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对农民工、外来工进城镇购买新建商品房(含商业、办公用房),公安部门凭经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税务发票给予办理户籍落户手续。户口迁入后,其教育、医保、社保、住房保障等社会基本公共服务享受与当地居民同等待遇;其农村的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征迁补偿安置等方面保持不变。并方便子女入校就学。自发文之日起,对购买新建商品房(含商业、办公用房)的,教育部门凭经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父母和子女户籍落户手续,其子女可按所在招生片区规定,到公办小学一年级或初中一年级就读。
打通与安置房转换通道。鼓励对征迁建设项目、库区移民、偏远山区海岛整体迁移、农村危房改造、地质灾害点、造福工程等,实行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安置。2016年起各县(区、管委会)棚改项目和房屋征收实行货币化安置。对在货币化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含6个月),在本市辖区内选购新建商品房作为安置房的,由商品房所在县(区、管委会)按照购房款(不超过货币化安置补偿款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属于荔城、城厢、涵江和秀屿4个区的,由市财政承担1.5%;商品房税收由市直征的,奖励由市财政承担;市财政承担的资金通过转移支付补助各区(管委会)。奖励具体实施方案由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制定。
各县区(管委会)要进一步加大城镇住宅小区周边的道路、公交、休闲公园、城市绿道等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完善商场、银行、通讯、餐饮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均衡布局教育和医疗资源,提升城镇宜居环境。
金融机构应降低按揭放款门槛,鼓励在房地产项目办理抵押预告登记后即予以放款。公积金管理部门要简化贷款办事流程,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即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楼盘准入预审,等楼盘封顶后即审批放款。鼓励金融机构下调信用良好企业的按揭保证金比例,加大对品牌开发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切实承担化解房地产库存、稳定房地产市场的主体责任。认真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和本若干意见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完善扶持购房消费鼓励政策,出台货币化安置具体补偿方案。同时通过当地政府网、中房购等网站平台,建立优惠楼盘名录库、“安置房超市”,搭建选房购房服务平台。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顺应市场形势,调整营销策略,相应给予购房者一定幅度的价格优惠或补贴让利,加快我市房地产库存消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