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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活动无公函 一律不接待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发布日期:2016-08-16】 【来源:】 【阅读:次】【作者:记者 卓志洪 通讯员 蔡子东】

  晚报讯 记者昨日从市财政局了解到,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各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和管委会,省直各单位印发《福建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对接待管理、接待标准、经费管理、监督检查等方面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
  办法明确,国内公务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接待管理方面,办法提出,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公款旅游;除有直接相关业务外,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此外,国内公务活动必须按照“先审批、后接待”的管理程序,报单位相关负责人审批。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人员和需协助安排的食宿标准。
  接待标准方面,福建省各级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标准,实行公务接待支出总额和接待标准双控制度。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同城公务活动一般不安排用餐。此外,各设区市应当对本市同城的界定进行研究确认,并报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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