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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备案项目不享受税优政策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行备案登记制度
【发布日期:2012-05-04】 【来源:】 【阅读:次】【作者:记者 叶丰】
    晚报讯 记者昨日获悉,为规范和加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管理,推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自5月1日起,实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备案登记制度。
    据悉,5月1日起,拟在福建省内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均需在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7天内,到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节能主管部门申请备案登记。凡未经备案登记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今后得不到相关的财政奖励资金,也不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值得注意的是,在2012年5月1日前签订合同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允许在2012年5月31日前申请补充备案登记。同时,今年向我委申请国家级和省级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的项目必须经过补充备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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