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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可享税收运行等优惠政策
我市3产品被认定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发布日期:2012-07-19】 【来源:】 【阅读:次】【作者:吴柳丽】
晚报讯 资源综合利用是解决可持续发展道路中合理利用资源和减轻环境污染两个核心问题的有效途径,既有利于缓解资源匮乏和短缺问题,又有利于减少废物排放。昨日记者获悉,我市有3家企业及其相关产品被认定为“资源综合利用”。
  这3家企业及其产品分别是莆田鑫晶山淤泥开发有限公司(利用粉煤灰渣、淤泥制成非粘土烧结多孔砖),莆田市绿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利用粉煤灰制成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和福建省力拓铜业有限公司(利用废旧电机的废铜制成铜杆铜线)成为今年上半年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享受增值税)企业。这三家企业的认定有效期均为2年。
  业内人士表示,资源综合利用产业作为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载体和有效支撑,是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有利于加快构建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为了能更好地进行资源综合利用,经认定的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或采用资源综合利用工艺和技术的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可申请享受税收、运行等优惠政策。
  例如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搀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企业利用“三废”等废弃物资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可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减征和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举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等等。
  另外,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单位)须持认定证书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而申请享受其它优惠政策的企业,须持认定证书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优惠政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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