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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等“基础”领域免多征少
【发布日期:2012-08-02】 【来源:】 【阅读:次】【作者:】
    晚报讯(记者 吴柳丽)税收关系到中小企业投资水平、资本结构以及产出水平等各个方面,对中小企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此次出台的“优惠税收”政策,首当其冲对“基础”领域做了进一步的明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符合相关条件和技术标准及国家投资管理相关规定,自2008年1月1日后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其投资经营的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另外,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
    水处理方面,提供的污水处理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其处理污水取得的污水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销售自产的再生水免征增值税。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电力方面,销售自产的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业内人士指出,这里所说的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农作物秸秆、树皮废渣、污泥、医疗垃圾。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销售自产的电力,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除了“基础”领域外,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领域也有税收优惠政策。即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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