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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所得税有优惠
【发布日期:2012-08-09】 【来源:】 【阅读:次】【作者:】

    晚报讯(记者 吴柳丽)小型微利企业的抗市场风险能力低,但其生存发展对于社会稳定和满足人们的生活需求有着重要的意义。记者获悉,对其采取所得税优惠政策,将确保小型微利企业为经济、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根据日前发出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对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第92条规定,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条件的,且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而在小型微利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方面,《通知》规定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时,应按照上一年有关数据指标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现行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填报时,不能直接反映应纳税所得额减免,只能反映减免所得税额。因此,对上述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与法定税率之间换算成15%的实际减免税额进行纳税申报。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执行时间从2012年1月1日起到2015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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