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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资进金融 免征不少税
【发布日期:2012-08-07】 【来源:】 【阅读:次】【作者:】
    晚报讯(记者 吴柳丽)5月26日,银监会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鼓励和引导各类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加强对民间投资的融资支持。而在我市,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担保公司近几年也得到了快速发展。
    “从税收等政策利好不断推出角度看,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后,将得到更规范化和阳光化运作,对服务我市经济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业内人士对此民资在金融服务业的前景表示乐观。
    根据现有的相关税收政策,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金融企业也将受益。如金融企业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规定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再如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自2009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另外,对列名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其机构所在地地市级(含)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收入,自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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