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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优”助推民营企业创新转型
【发布日期:2012-08-08】 【来源:】 【阅读:次】【作者:】
    晚报讯(记者 吴柳丽)创新转型可以打破无差异化的桎梏,实现可持续性的内增长。对于数量巨大,灵活性强的民营企业而言,推动民营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无疑对我的整体经济的内生性发展有着重大的意义。为此,出台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对走创新转型的企业的作用既是鼓励更是引导。
    在业已出台的各种法律法规中,对创新转型的“税优”支持并不少见,如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等文件中更是明确规定了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等优惠项目。民间资本在选择进入行业时,应当充分考量这些税收优惠政策,从而有利用提高投入资金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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