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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工资等应纳个人所得税
【发布日期:2012-08-23】 【来源:】 【阅读:次】【作者:】
    “我们单位之前发放的绩效工资也并入了工资范畴,并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这对吗?”市民黄凤贵对此有疑惑。
    记者了解到,从2011年9月1日起,我国实行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与以往的个人所得税法相比,新法在四个方面进行了修改:一是将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500元;二是调整了适用于工薪所得的最低税率和税率级次级距;三是调整了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税率级距;四是适当延长了个人所得税申报纳税时间。
    按照税法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最新解释,个人取得的各种补贴、津贴,除了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外,其他均应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从今年9月1日起,国家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中小学教师等人员的津补贴、绩效工资收入均应并入工资薪金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为了帮助纳税人更好地了解税收政策及相关解释,税务部门有编写好的新个人所得税法的宣传手册,纳税人可以到主管地税机关领取学习;而网络学习是更便捷的途径,最好是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级地税局网站查看,以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晚报记者 吴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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