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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执行审批制 电企并网运行出新规
【发布日期:2012-10-23】 【来源:】 【阅读:次】【作者:】
    晚报讯(记者 吴柳丽)为了进一步规范发电企业并网运行管理工作,促进电力资源的优化配置,杜绝违规电力项目的建设,保证发电机组和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从即日起,我市各电企将按“新规”来规范并网运行管理工作。
    据悉,并网运行审批程序分成水电站和核电、火电、风电及其它发电项目两类。水电站方面,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水电站,发电企业向项目所属县(市、区)经贸局提出申请,由县(市、区)经贸局初审后报项目所属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审批;由省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水电站,发电企业向项目所属县(市、区)经贸局提出申请,经项目所属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初审后报省经贸委,由省经贸委负责审批。
    水电站原则上并入地方电网运行,电量在本县(市、区)内平衡,电量在本县(市、区)内平衡不了的,可并入省电网运行,电量在省电网平衡。
    核电、火电、风电及其它发电项目,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可再生能源项目的并网运行,发电企业向项目所属县(市、区)经贸局提出申请,经项目所属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初审后报省经贸委,由省经贸委负责审批。
    另据了解,技改、扩建项目涉及机组容量变更的发电机组,必需重新办理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机组并入电网运行的审批文件。电网经营企业在未取得有权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发电机组并网运行的批文前,不得与发电企业签定并网协议和购电合同。发电企业在取得有权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并网运行的批文后,应按相关规定做好机组启动验收工作,并将机组启动验收鉴定书报备省经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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