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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经营出新补充规定 港口加油站列入零售经营方式
【发布日期:2012-10-17】 【来源:】 【阅读:次】【作者:】
    晚报讯(记者 吴柳丽)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交通基础设施的不断改善和机动车保有量的快速增加,加油站已成为市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与此同时,也给加油站经营者带来更多的收益和激烈的竞争。为了进一步规范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一些关于完善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措施已于近日发布并执行。
    据了解,我省原来就有《福建省成品油市场管理规定》,但自2007年颁布实施以来,成品油市场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对《规定》有关内容作出关补充规定,是为了进一步完善我省成品油市场管理。
    零售经营方式中增加渔港向船舶和水产品集散市场车辆加油的加油站,即港口加油站。设立港口加油站应当具备的条件除储油能力外与《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岸基加油点相同,增加汽油零售,其总储油能力不得超过180立方米。
    调整城区加油站间距规定。县城以上城区二级加油站与三级加油站之间、三级加油站与三级加油站之间的间距不小于1.2公里;二级加油站与二级加油站之间的间距不小于1.8公里。港口加油站位于县城以上城区的,视为城区加油站计算间距。
    规划确认时效方面,经省经贸委行文批复规划确认的新建加油站在三年内未完成土地招拍挂手续的,油库和迁建加油站在三年内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加油船、配送企业一年内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省经贸委对该项目(企业)的规划确认批复文件的相关内容自动失效。
    产权转让和租赁经营方面,增加了新的要求:原有企业的所有证照必须有效且年检合格;规划确认期间的零售企业不得转让和租赁;无土地使用证的加油站转让或出租加油设施的,应提供由依法设立的中介机构出具加油设施归原企业所有的审计报告或评估报告。
    迁建加油站时,对于只有1个加油站的乡镇,该乡镇已设立的加油站不得跨乡镇迁建(包括同路段跨乡镇迁建)。迁建加油站应由具有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加油设施产权所有人提出申请。
    另外,加油站原址改造但未增加经营品种或未扩大储油能力或未增加加油机数量的应在改造前向县级经贸部门报备改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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