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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工作启动
已获专项补偿的不可再申报
【发布日期:2013-01-04】 【来源:】 【阅读:次】【作者:】

    晚报讯(记者 吴柳丽)近日,省经贸委等4部门联合发文通知,要求各地市相关部门做好2012年度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工作。
    根据《关于印发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十二条金融财税措施的通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业支持设施农业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福建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暂行管理办法》等精神,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由地方金融机构向所在地经贸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并汇总后向上申报。
    按照《福建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暂行管理办法》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于2012年度小企业贷款季均余额无增量的,需上报小企业贷款情况,作为计算以后年度补偿金额的基数。对于未提出2011年度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申请,但希望申请2012及以后年度的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的,不论2012年度小企业贷款季均余额有无增量,可上报小企业贷款情况,作为计算以后年度补偿金额的基数。
    另外,金融机构发放的设施农业贷款,符合小企业标准的补偿比例为0.5%,其他的补偿比例为0.25%。金融机构设施农业贷款需取得所在地农业部门的认可。
    值得注意的是,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申报的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如已由中央或省级财政资金给予专项风险担保、风险补助或专项奖励的贷款,不再列入省级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省级、市级分行本部直接办理的小企业贷款,已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地经贸部门提出风险补偿资金申请的,也不可重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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