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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摆摊循规经营 元旦起卖“吃”须持证上岗
【发布日期:2012-12-28】 【来源:】 【阅读:次】【作者:】

    晚报讯(记者 吴柳丽)路边食品摊点的经营行为是否得当,关乎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近日出台的“食品摊贩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从2013年元旦起,无固定店铺,在指定的场地和规定的时间内销售食品、现场制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其经营行为得规矩了。
    食品摊贩经营场地是经营者首先要关注的。根据规定,政府鼓励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地经营;在不影响交通安全和城镇市容环境卫生以及周边居民生活的前提下,可划定临时场地并确定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而食品摊贩集中经营场地、临时场地(指定场地)的主办者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将由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经营类型加以明确。
    由于指定场地的主办者是该场地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指导在场地内经营的食品摊贩依法经营,食品摊贩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前,应向指定场地的主办者提供食品摊贩经营信息登记表,户籍或居住证明、摊主身份证件以及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以及从事经登记的食品经营活动的书面承诺等信息和材料后,由此取得《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公示卡》,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而在经营管理方面,将出现食安、工商、卫生、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齐抓共管局面。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负责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卫生、工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食品摊贩违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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