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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企业增加闽货销售 奖励按销售增加额5‰计发
【发布日期:2013-01-31】 【来源:】 【阅读:次】【作者:】

    晚报讯(记者 吴柳丽)记者昨日获悉,为进一步落实促进工业稳定增长的措施,有关部门将对商业企业加大闽货采购销售给予相应的资金奖励。
    据悉,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商业企业,均可申报资金奖励:总部企业工商登记在省内,总部控股企业在省内、省外均设有10家以上销售门店,2012年9-12月总部控股企业每月环比闽货(指10个以上省内生产企业的产品)销售增加额合计在1500万元以上;总部企业工商登记在省外,总部控股企业在省外设有10家以上销售门店,在省内设有1家以上销售门店企业,2012年9-12月总部控股企业销售门店每月环比闽货销售增加额合计在1500万元以上;中石化加油站便利店闽货统一采购经营的省内商业企业。
    以上商业企业的奖励标准是从2012年9月起至12月,以上月为基数,总部控股企业采购闽货通过其全国、全球销售门店销售的,按其采购闽货形成的销售增加额部分给予5‰比例的奖励。
    根据奖励程序,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将对各商业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奖励条件的给予专项资金奖励,将专项资金下达拨付给申报企业。若预算的专项资金额度不足,按商业企业闽货销售增加额由大到小顺序予以奖励,专项资金用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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