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业“十一条”措施发布 我市船舶修造迎来众多“利好”
【发布日期:2013-02-01】 【来源:】 【阅读:次】【作者:】
晚报讯(记者 吴柳丽)我省近日发布了促进船舶工业转型升级的十一条措施,措施内容涉及发展目标、技术革新、重点项目建设、高端船舶、邮轮游艇、渔船改造、产业链延伸拓展、修船业、财税支持和要素保障等。这些措施“利好”的出台,对我市船舶工业具体项目的转型升级有着重要的指导和推动作用。 在明确产业发展目标方面,措施指出要通过三年时间,力争我省船舶工业在国内整体地位、产业技术水平显著提升,建成我国东南沿海重要的修造船基地。至2015年底形成年造船能力800万载重吨以上,其中三都澳、闽江口、湄洲湾、厦漳湾分别达200万、350万、100万、150万载重吨;实现年修造船产值700亿元。 在加快重点项目建设方面,对确定为省重点项目的,海域使用金省内部分减免30%。列入省“百项千亿”重点技术改造计划的项目,享受省重点项目相关政策,按项目银行贷款实际发生额的5%给予贴息,其中以技术设备投资为主的项目可按技术设备投资额的5%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符合节能、循环经济专项资金奖励条件的项目优先给予支持。 渔船更新改造的优惠政策表现在对建造441千瓦以上大型钢质海洋渔船(适当兼顾300千瓦以上)的,省有关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形成船东与造船企业的对接机制。支持省内造船企业多接单,2012—2015年对所有人为我省渔民或在我省工商部门注册的海洋捕捞企业在我省造船企业新造合法有效海洋捕捞渔船的,按主机功率给予补贴;省级工商发展资金对承接省外渔船订单的省内造船企业按同等标准给予补贴。 支持省内修船企业积极承接台湾修船业转移。省外经贸厅(口岸办)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协调,争取宁德三都澳港区、福州罗源湾和闽江口内港区、莆田东吴港区、泉州斗尾港区、漳州东山港区等扩大对外开放获批,简化外轮修理业务审批手续。 金融财税支持的力度进一步加大。包括金融机构将积极为船舶企业提供卖方信贷或为船东提供买方信贷。大力发展预付款保函业务,支持船舶企业多接单。对造船企业财产抵押贷款利息补贴30%的政策适用范围扩大至金融机构开展造船企业在建船舶、船台(坞)、龙门吊、大型起运设备及大型机械设备等财产抵押贷款业务。发展船舶专业评估机构和交易平台,有效降低船舶评估交易费用。发挥出口信用保险对船舶出口的支持功能,船舶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按照我省信用保险扶持管理办法优先给予保费补助。支持船舶企业以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和通过融资租赁等方式募集资金。支持在区域集优债务融资模式下推动船舶企业发债融资。对为小型船舶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的10‰予以奖励。支持省再担保公司开展涉船担保业务。引导企业及社会资金投资船舶工业,支持船舶集中区设立船舶产业发展基金。对造船企业按其新增地方级“三税”(主要指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30%给予奖励,按属地原则由企业所在县(市、区)财政负责兑付,涉及省级、设区市级集中一定比例的,按奖励金额同比例返还给县(市、区)。 而在要素保障方面,省级各有关部门对重点船舶修造项目的用地、用海、用林、岸线、海域等要素优先给予保障,为企业申请办理船舶登记、通航、试航等行政许可提供优质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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