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转让按差额20%征个税 房屋原值成关键一环
【发布日期:2013-03-06】 【来源:】 【阅读:次】【作者:】
晚报讯(记者 吴柳丽)近日,“新国五条”规定二手房个税按照转让所得20%计征。一时间,该新规成为众多房产业主、准购房者甚至房产开发业界热议的话题。其中一些细心地市民开始筹划着采取何种方式,以达到将来避开缴纳20%个税或少缴个税的目的。但只要是涉及缴纳个税,就需要具体的计征方法,那么这个方法是怎样的? 根据国税总局的相关要求,二手房转让按差额20%计个税,是对其转让净所得额征税。也就是房屋收入现值中,要减去房屋原值、合理费用、转让税费等费用后的净所得额。其差额计征公式:(房屋现值-房屋原值-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其他合理费用-转让过程中缴纳的各项税费)×20%。 从计征公式中,不难发现房屋原值是很关键的一环。据从事房产中介的张志新介绍,常见的交易性房屋可分商品房、自建住房、经济适用房(包含依次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房改房、城镇拆迁安置房等。 具体来说,商品房原值为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缴纳的相关税费;自建住房原值指实际发生的建造费用及建造和取得产权时实际缴纳的相关税费;经济适用房原值为原购房人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相关税费,以及按规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房改房按当地经济适用房价格计算的房价款,加上原购房改房超标准面积实际支付的房价款,以及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及相关税费。 城镇拆迁安置住房的情况更为复杂。如果是房屋拆迁取得货币补偿后购置房屋的,为购置该房屋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缴纳的相关税费;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及缴纳的相关税费;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除取得所调换房屋,又取得部分货币补偿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和缴纳的相关税费,减去货币补偿后的余额;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取得所调换房屋,又支付部分货币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加上所支付的货币及缴纳的相关税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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