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强制报废“五一”起执行 “小微”出租客运车限用8年
【发布日期:2013-03-13】 【来源:】 【阅读:次】【作者:】
晚报讯(记者 吴柳丽)《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明确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该规定从将2013年5月1日起施行新规定。近日记者获悉,针对出租车主关心的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以及广大摩托车车主关心的使用年限问题,我省明确不再另行规定,而按《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执行。 根据规定,已注册机动车应当强制报废的情况包括: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方面,规定明确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专用校车使用15年;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等。 值得广大私家车主注意的是,标准规定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据了解,我国机动车相关报废标准始于1997年7月15日发布的《汽车报废标准》,其中对于私家车的强制报废标准为期限10年,行驶10万公里。之后在2000年的《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中,规定私家车仍有年限限制,但是可通过年检将标准延长为15年。而即将实行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则首次取消了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年限限制,被认为是最为重要的变化。但国家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还将实行引导报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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