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企业技术改造专项项目申报工作有新补充要求
【发布日期:2013-05-15】 【来源:】 【阅读:次】【作者:】
晚报讯(记者 吴柳丽)日前,我省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促进工贸企业稳定增长六项措施的通知》,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这项工作,在执行原有的省级企业技术发行专项项目申报程度基础上,增加了补充规定。 根据相关通知要求,省级企业技术发行专项项目申报按属地原则申报。县(市)项目由县(市)经贸、财政部门审核后报送省经贸委、财政厅,同时报设区市经贸、财政部门备案,设区市经贸、财政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向省经贸委、财政厅书面反馈;设区市项目由设区市经贸主管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送省经贸委、财政厅;省属项目由省直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省属控股(集团)公司审核后报送省经贸委、财政厅。 据悉,在《六项措施》中规定,设区市政府要制定企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即征即奖”实施办法。鼓励企业增产增效。2013年上半年,对季度产值增长15%及以上、用电量15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规模制造业企业给予奖励。单家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150万元。持续加大技改投入。组织实施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行动计划,对“百项千亿”重点技改项目和省政府出台的“一业一策”重点项目,按项目建设期内银行新增贷款的5%给予贴息,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设区市政府和各县(市、区)政府制定江海堤防工程维护费征收和企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即征即奖”实施办法,用于支持企业转型升级技术改造投资、扩大生产补充流动资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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