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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股试点条件已具备
【发布日期:2013-09-05】 【来源:】 【阅读:次】【作者:英才】

    监管层正在为推出优先股试点排除制度性障碍。
    日前,证监会在答复全国人大代表的建议中指出,建立优先股制度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开展试点的基本条件已经具备;证监会正抓紧起草并尽快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组织梳理和修订《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业务规则,为推出优先股排除制度性障碍。
    优先股对于一般股民来说还比较陌生。比较通俗的释义是相对于普通股而言,在利润分红及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方面,优于普通股。
    优先股应用在国内并不广泛。没有上市前的深发展曾经有优先股,1995年天目药业也曾经将占总股本21.6%的1890万股国有股转为优先股,成为当时沪深两市唯一拥有优先股的上市公司。但随着深发展的上市以及后来的股权分置改革,这些优先股被转为普通股一起完成股改。
    然而优先股的特性,决定了公司在预期财务困难和普通股定价不过高的情况下,有选择发行优先股的意愿。
    从发达国家优先股的制度和优先股本身的特点来看,优先股将是资本市场非常有益的补充。比如A股市场的融资大户银行股,完全可以通过发行优先股给大型机构投资者来完成融资,这样既能有效补充核心资本充足率,又能减少在二级市场的抽血效应,缓解二级市场的压力。机构投资者也能因为银行的扩张盈利,从而获得丰厚红利实现稳健投资。
    另外,针对大小非减持给市场带来的解禁压力,优先股也可以发挥作用,比如可以使大小非转化为优先股,这样大股东既可以获得红利又可以将减持化解。
    综合来看,优先股既不会像强制分红般不合情理,又不会使只会融资的上市公司成为铁公鸡,有利于实现A股市场的多样化。
    另外,对于发行优先股的问题,刊登在证监会官方网站上一篇名为《优先股制度的探讨》文章建议,根据我国资本市场的特点,首先在法律层面上,明确优先股的性质、种类和优先股股东的权利,并尽快在操作层面上试点发行优先股,满足市场上公司和投资者对优先股的需求,解决好上市公司分红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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