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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开始申报 先行先试等政策支持“示范”创建
【发布日期:2013-10-08】 【来源:】 【阅读:次】【作者:】

    晚报讯(记者 吴柳丽)记者昨日获悉,为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创建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符合条件的市(县)可以积极申报。
    据悉,符合申报的主体应是:设区的市以及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的行政区可以开展示范城市创建,县、县级市可以开展示范县创建。但设区的市及下辖县(市)不能同时申报。另外,对于开展国家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资源产出率统计试点的城市(县)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申报。
    而在具体申报条件上,申报主体还应当正式出台了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实施方案、行动计划或年度推进计划;循环经济产业链条清晰,培育形成了循环经济产业或产业集聚区;近3年未发生过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等。
    在政策措施支持上,示范城市(县)创建实施方案内的建设内容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或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
    积极落实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投融资政策措施,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利用社会资本设立循环经济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积极支持创建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用于循环经济发展的债券。优先组织开展项目收益债券等债券创新品种试点。优先将创建地区循环经济项目纳入银企合作范围。鼓励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结合实际为示范创建地区制定系统性融资方案,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循环经济领域。
    另外,还将给予先行先试的政策支持,包括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各项创新性政策,国家将在创建地区率先试点。支持循环经济领域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等科研机构与创建地区开展深度合作。优先组织创建地区的循环经济相关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发展循环经济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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