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投资理财
退役军人失业保险有新规 服役年限视同保险缴费年限
【发布日期:2013-12-12】 【来源:】 【阅读:次】【作者:】

    晚报讯(记者  叶丰)“我是一名即将退役的士官,听说今年有新的政策对退役军人失业保险作了规定,能否作些指引?”近日,记者就这一读者咨询的问题,走访了市劳动就业中心失业保险科,得知今年8月1日起,我国对现行的军人退出现役后失业保险的相关问题有新的规定。
    据市劳动就业中心负责人林珍龙介绍,根据规定,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复员的军队干部,以及安排工作和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失业保险的,其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军人服现役年限按实际服役时间计算到月。
    退役军人离开部队时,由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根据其实际服役时间开具《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证明》并交给本人。退役军人在城镇企业事业等用人单位就业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本人持《缴费年限证明》及军官(文职干部)转业(复员)证,或者士官(义务兵)退出现役证,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视同缴费年限记入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如果有些军人入伍前已参加失业保险的,其失业保险关系不转移到军队,由原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保存其全部缴费记录。军人退出现役后继续参加失业保险的,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另外,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在城镇企业事业等用人单位就业后,应当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其服现役年限不再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失业保险缴费年限从其在当地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之日起累计计算。
    退役军人参保缴费满一年后失业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的相关规定从今年8月1日起就执行,而在规定执行前已退出现役的军人,其失业保险则按原有规定执行。

【关闭窗口】【打印本页】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联系我们
主管:中共莆田市委 地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筱塘南街85号 邮编:351100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联系电话:0594-2523059 传真:0594-2514907 投稿信箱:ptwb669@163.com 法律顾问:福建典冠律师事务所余元庭律师
全省打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举报电话0591—87558447
闽ICP备14011754号(浏览网站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调为1024*768)
您是第: 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