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2日晚,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修订后的《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指引》,沪深交易所与中国结算发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年修订)》,自3月12日起正式实施。 新规规定,单只股票市场整体比例不得超过50%。截至1月12日,沪深两市130家上市公司(名单附后)市场整体质押比例超过50%;89家上市公司市场整体质押比例在45%与50%之间;110家上市公司市场整体质押比例在40%到45%之间。 风险管理指引第13条规定,“质押股票有业绩承诺股份补偿协议的,证券公司应当识别和评估其特殊风险,……切实防范因质押股票出现股份补偿情形而产生的风险,不得以其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作为融出方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新规明确,融入资金要用于实体经济生产经营,不得直接或者间接用于下列用途:(一)投资于被列入国家相关部委发布的淘汰类产业目录,或者违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环境保护政策的项目;(二)进行新股申购;(三)通过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买入上市交易的股票;(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禁止的其他用途。 新规要求证券公司建立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黑名单制度,并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向行业披露。对记入黑名单的融入方,证券公司在披露的日期起1年内,不得向其提供融资。 新规要求融入方不得为金融机构或者从事贷款、私募证券投资或私募股权投资、个人借贷等业务的其他机构,或者前述机构发行的产品。符合一定政策支持的创业投资基金除外。 融入方首笔初始交易金额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此后每笔初始交易金额不得低于50万元。 对于之前进行股票质押融资时质押率超过60%的上市公司股东,杠杆率要被动下调。 新规之前,如果股东股票质押履约保障比例达到或低于约定数值的,只能补充质押股票或现金,如融入方无股票和现金可供补仓,就可能陷入违约的境地。新规规定,履约保障比例达到或低于约定数值的,融入方可以“补充其他担保物,担保物应为依法可以担保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从而增加了融入方的担保物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