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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管理指引”3月12日起正式实施
新规对股东有何影响?
【发布日期:2018-01-16】 【来源:】 【阅读:次】【作者:证监】

  1月12日晚,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修订后的《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指引》,沪深交易所与中国结算发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年修订)》,自3月12日起正式实施。
  那么,新规对上市公司股东有哪些影响?
  1、单只股票市场整体质押比例不得超过50%,数百家上市公司股东参与股票质押交易受限

   新规规定,单只股票市场整体比例不得超过50%。截至1月12日,沪深两市130家上市公司(名单附后)市场整体质押比例超过50%;89家上市公司市场整体质押比例在45%与50%之间;110家上市公司市场整体质押比例在40%到45%之间。
  新规实施后,上市公司股东做股票质押需要抢占额度,博弈模式开启。如果一支股票总股本质押比例超过50%,所有股东都无法新增股票质押融资。而总股本质押比例在40%到50%之间的,证券公司在进行业务评审时也会非常慎重,因为股东的滚动质押融资受限。
  2、有业绩承诺股份补偿的股东融资受限

   风险管理指引第13条规定,“质押股票有业绩承诺股份补偿协议的,证券公司应当识别和评估其特殊风险,……切实防范因质押股票出现股份补偿情形而产生的风险,不得以其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作为融出方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近年来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非常频繁,大多数被并购重组方股东持有的股票均有业绩承诺股份补偿,补偿期限一般为3年,今后资管产品不再能此类股份的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这类股票的质押融资大大受限。
  3、资金用途不符合要求的股东不得融资

   新规明确,融入资金要用于实体经济生产经营,不得直接或者间接用于下列用途:(一)投资于被列入国家相关部委发布的淘汰类产业目录,或者违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环境保护政策的项目;(二)进行新股申购;(三)通过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买入上市交易的股票;(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禁止的其他用途。
  融资人在融资后,未按上述要求使用资金的怎么办?进入黑名单,后果很严重。
  4、进入黑名单的,全行业融资禁入一年

   新规要求证券公司建立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黑名单制度,并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向行业披露。对记入黑名单的融入方,证券公司在披露的日期起1年内,不得向其提供融资。
  5、防止资金脱实向虚,明确融入方不得为金融机构或其发行的产品

   新规要求融入方不得为金融机构或者从事贷款、私募证券投资或私募股权投资、个人借贷等业务的其他机构,或者前述机构发行的产品。符合一定政策支持的创业投资基金除外。
  6、对融入方初始交易金额做了限制,小额股票质押业务被禁止

   融入方首笔初始交易金额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此后每笔初始交易金额不得低于50万元。
  7、股票质押率上限不得超过60%。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质押率上限进行调整,并向市场公布

   对于之前进行股票质押融资时质押率超过60%的上市公司股东,杠杆率要被动下调。
  8、利好:融入方担保物范围增加

   新规之前,如果股东股票质押履约保障比例达到或低于约定数值的,只能补充质押股票或现金,如融入方无股票和现金可供补仓,就可能陷入违约的境地。新规规定,履约保障比例达到或低于约定数值的,融入方可以“补充其他担保物,担保物应为依法可以担保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从而增加了融入方的担保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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