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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翁状告妻子讨扶养费
【发布日期:2011-08-15】 【来源:】 【阅读:次】【作者:】
   年逾七旬的沈远和刘丽是一对老夫妻,多年以前双方因矛盾分居至今。如今沈远年老且因罹患心脏病需要人照顾,遂要求刘丽履行夫妻间扶养义务。刘丽不同意,双方为此发生争议,老翁一气之下将妻子告上法庭。近日,涵江区法院通过与梧塘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衔接”,合力化解了这起分居多年的老夫妻之间的扶养纠纷。
   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婚后,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多次发生矛盾,后被告刘丽只身一人居住在梧塘,原、被告分居至今,双方生活自理。现沈远已七十多岁,体弱多病,需要有人在旁照料。因此他要求刘丽基于夫妻之间的扶养关系对原告的生活起居给予照顾,或每月支付生活费500元给自己。 
    承办法官接到此案后,立即分析案情,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请求履行扶养义务应予支持。在综合考虑各方面情况的基础上,法官同时认为只有妥善解决原告的扶养问题,方能真正实现案结事了。在调解过程中,被告刘丽一直不理解,双方分居这么多年,已没有感情可言,何来照顾一说?况且自己也已六十多岁,平时并无固定收入,因此坚决不同意支付生活费。为此,调解一度陷于僵局。
    为妥善调处此案,承办法官决定借助外力,与梧塘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联系,力求通过调解衔接,合力调解此案。经过数次进出两家做释法说理的工作,原、被告最终达成协议:被告刘丽自愿跟随原告沈远到厦门共同生活居住并照顾原告的生活起居,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日常生活开支由原告负担;如果被告刘丽在厦门与原告共同生活,原告沈远自2011年4月1日起在每个月的1日给予被告刘丽零花钱五百元;被告刘丽因生病门诊的费用由原告沈远负担,被告因病住院的费用在扣除医保报销以外,由原告负担一半的费用。
    由于被告刘丽愿意履行相互扶养义务,照顾原告的起居生活,故原告愿意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这起老夫妻之间的家庭纠纷在多方努力之下终于得到了成功化解。     晚报记者 林翰     通讯员 林颖 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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