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关汽车租赁合同诈骗的案件频频出现。晚报和法官在此希望市民在购买二手车辆及车辆抵押借款时,要注意查看证件是否齐全、真实,最好是到正规的交易市场购买或办理抵押手续,不要私下购买或抵押,以避免买到赃车、来源渠道不明的车辆。7月28日,记者从城厢区法院获悉,该院最近连续审理了两起合同诈骗案,五被告均因利用虚假证件租借轿车后卖与他人,被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至5年不等,并处以罚金。 2009年5月30日,被告人郭某在城厢区一汽车租赁行向被害人陈某租赁了一部“马自达”小轿车。而后,郭某因赌博输钱,即萌生了将租借的“马自达”小轿车用于抵押借款的邪念。之后,郭某办理了户名为自己的行驶证及登记表等虚假证件。同年6月1日,郭某持上述虚假证件谎称系“马自达”小轿车的车主向他人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将该车抵押给别人。同年6月14日,郭某向被害人陈某续租该车,至同年7月7日,郭某因无法还款赎回车辆而躲藏起来。后被害人陈某通过该车的定位系统追回被骗车辆。法院通过审理,依法判处郭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责令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元。 无独有偶,就在审理完郭某的案件后,城厢法院又审理了陈某等四人的合同诈骗案。2009年10月3日,陈某、林某等四人共同策划后,由林某持名为“詹敏”的假身份证及驾驶证,到位于城厢区的一商行,租赁了一部“马自达”6轿车,后将车开到广东卖掉,违法所得款人民币16500元。2009年10月16日,又采用上述同样的方法,到位于城厢区的一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了一部丰田“凯美瑞”轿车,后四人将车开到广东将车以人民币18000元的价格抵押给一广东人。陈某等四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至5年不等,并共处罚金13万元,追缴违法所得34500元。 晚报记者 林翰 通讯员 方敏生 洪俊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