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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车出车祸 为骗保金玩“顶包”
一起车祸引发的“窝案”
【发布日期:2011-11-15】 【来源:】 【阅读:次】【作者:】
    发生车祸后,为了骗取保险金,他们选择了找人“顶包”,结果终因东窗事发,不但钱财落空,还将自己送入了监牢。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2010年12月17日晚7时许,方山向林志借用一辆桑塔纳牌小轿车(该车系林志向陈兴租赁的),无证驾驶至秀屿区笏石镇一鞋厂路段,与后载王瑞、韩玲的王青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王瑞、王青死亡、韩玲受伤。
    肇事后,方山打电话向林志报告此事,并让其向陈兴征求处理意见。林志便到陈兴经营的租赁行内商量对策。陈兴在了解事情经过后,为了套取保险公司的赔偿款,提议找个有驾驶资格的人“顶包”。于是,方山便打电话请求有驾驶资格的朋友方勇帮忙,尔后逃离现场。当晚,林志电话邀请方勇到陈兴处,林、陈二人对方勇进行动员、利诱,但被其拒绝。林、陈二人见此计行不通,就电话告知方山,提出由他们找人来“顶包”,费用由方山承担。方山同意后,陈兴驾车到事故现场观察肇事情况,林志则负责动员高才“顶包”。
    次日上午,林志将高才带至自己的住处进行动员,允诺顶替后高欠其的人民币3000元不用归还、且由方山另行报酬20000元,并让方山与其直接通电话确认。因高才没有表态,林志将其带到陈兴处。陈兴承诺,若被告人高才愿意出面顶替,其可以免除高的6000元债务,并保证让方山支付报酬20000元,若高被羁押超过一个月,每个月可以另行得到报酬10000元。在高额报酬的诱惑下,高才表示同意。随后,陈兴让高才在肇事车辆的租赁合同上签名,并将其带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秀屿大队投案。当日,高才被刑事拘留。
    在被羁押期间,高才获悉该交通肇事罪法定刑期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因害怕刑罚,便将自己顶替他人的事实向公安机关报告。7月24日,高才被取保候审。
    秀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志、陈兴、方山采用贿买方法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均构成妨害作证罪;被告人高才明知他人犯了交通肇事罪而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构成包庇罪。分别以犯妨害作证罪各判处被告人林志、陈兴、方山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方山犯交通肇事罪已另案处理),以犯包庇罪判处被告人高才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本文当事人均为化名)      晚报记者 林双辉 通讯员 林湄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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