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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城审结一车辆合同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2-02-10】 【来源:】 【阅读:次】【作者:黄美妹 刘忠生】

  晚报荔城讯 日前,荔城区法院西天尾法庭审结一起车辆损失险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因在签订合同时,被告保险公司未能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合同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被判先行承担全部的保险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 2010年2月18日22时许,原告陈某驾驶轿车与吴某驾驶的套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吴某及摩托车后座的卓某受伤。2010年3月31日荔城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吴某负主要责任,原告陈某负次要责任,卓某无责任。
  被告保险公司对车辆损失情况进行定损确认后,主张按原告在事故中承担的责任比例只赔偿其损失的30%,双方引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本案被告没有对免责条款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无效,无法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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