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涵江讯 近日,涵江法院审理了一起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原告诉自家集体土地使用权被侵害,却被法院驳回起诉。 原告高钦诉称,其有坐落于梧塘镇沁后村浮山16组圳古北向菜园里果树一株,及树冠所覆盖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被告严星、刘爱花荒废的猪舍与其相邻,以及在该地堆放石堆,并在该石堆与猪舍之间砌砖墙。高钦认为严、刘的行为严重妨碍了原告对果地及果树的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为此请求判令严、刘恢复原告果地上没有障碍物的原状。高钦提供沁后村委会的《证明》证明其对争议的果地享有使用权。 严辩称,诉状中所提的龙眼树是陈洋所有的。陈洋去世后,其有几个子女,原告不是唯一的法定继承人。原告无权单独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争议的土地属于农村集体土地。《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原告提供的沁后村委会的《证明》不能证实原告对争议的果地享有使用权。因此,驳回原告高钦的起诉。(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