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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犯心太贪 劫得借条再勒索
被害人智骗胆大罪犯落网
【发布日期:2012-03-16】 【来源:】 【阅读:次】【作者:晚报记者 林翰 通讯员 林亚伟 林文琴】

    前段时间的遭遇让被害人周某和李某啼笑皆非,被人抢了劫,手机、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被洗劫一空,其中还有三张借款借条,不料抢劫犯心太贪,竟以抢劫所得的借条进行勒索,期间为了"取信"被害人,还陆续归还部分所劫的物品。被害人于是将计就计,最终使胆大心贪的犯罪分子落入法网。
    2010年5月27日0时许,被告人黄某、郑某经共同策划后,由被告人黄某驾驶借用的小轿车载被告人郑某在莆田市区行驶伺机作案。途经一偏僻路段,二被告人看到被害人周某一个人行走且身上背着一个挎包,便驾车靠近,被告人郑某下车欲强行将被害人周某拉上车进行抢劫,遭被害人周某反抗未果,被告人郑某转而拉扯被害人身上的男式帆面挎包,经多次拉扯后,被害人周某挎包背带被拉断,二被告人即抢走挎包逃离现场。包内有手机两部,小灵通一部,另一被害人李某的身份证、驾驶证各一张,银行卡八张,欠条三张,现金人民币50元。
    被告人郑某分赃后发现赃物内有三张欠条,即用抢劫得来的小灵通和被害人李某联系,要求被害人李某支付现金人民币10000元赎回欠条。后两被告人将索要的现金增加到人民币40000元,经讨价还价后金额确定为人民币30000元。
    二被告人为了使被害人李某相信欠条确实在其身上,竟陆陆续续将银行卡、证件等无法得利的物品归还。于2010年5月底的一天晚上将抢得的被害人李某的驾驶证和银行卡放在郊区一处“土地庙”,让被害人李某取回,后又应被害人的要求,将抢得的小灵通及身份证放在郊区的一辆货车上。被害人李某取回上述物品并确信被抢物品属实后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继续通过手机短信与二被告人保持联系。2010年7月13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黄某抓获归案,并于次日在被告人黄某的协助下抓获被告人郑某。
    城厢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的方法,强索他人人民币30000元,数额巨大,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其行为又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依法判处被告人郑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郑某、黄某退出的赃款及赃物折价款人民币一千一百二十八元退还被害人周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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