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涵江讯 为找工作他交了两千元保证金,然而约定辞职后予以退还却遭拒绝,无奈之下,双方上了“公堂”。日前,涵江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判令被告曹伟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给原告刘伟保证金人民币二千元。 市民刘伟经人介绍,被聘为莆田市某公司驾驶员,办理录用手续时,身为该公司车队队长的介绍人曹勇向刘伟收取了聘用保证金人民币2000元,并出具收条一份交刘伟收执。双方约定在刘伟辞职之后退还该保证金。2011年1月,刘伟辞职后向公司及曹勇提出退还保证金的要求,但均遭到拒绝,公司与曹勇之间互相推诿,拒不退还保证金。无奈之下,刘伟于2011年3月一纸诉状将曹勇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曹勇退还保证金2000元。 法院审理后查明,2006年原告刘伟经被告曹勇(原系莆田市某公司车队队长)介绍,被聘为该公司的驾驶员,时被告向原告收取保证金人民币2000元,并出具收条一份交原告收执。被告收取原告保证金2000元的事实,有其出具的收条一份为据,可予认定。被告没有依据而向原告收取保证金,现又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收取后把保证金交纳给公司,故被告曹勇向原告刘伟收取的上述保证金应当返还给原告,涵江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