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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痒”盗割电网案发获刑“三进宫”
【发布日期:2012-07-30】 【来源:】 【阅读:次】【作者:记者 林翰 通讯员 陈玲玲 吴水龙】
    晚报仙游讯 曾因犯妨害公务罪和盗窃罪被判型的林良(化名)出狱后不思悔改,近日他又因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仙游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2011年4月1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林良(化名)伙同案人林清(化名,另案处理)驾驶闽C牌小轿车窜至仙游县枫亭镇秀峰村路段,用大剪刀盗割仙游县电信分公司架设在枫亭镇秀峰村接入网耕丰村路段的在用通信电缆线300米,导致271户在用用户中断历时48小时;二人在盗割通信电缆线时,引起倒杆并将与电缆线并行的12芯中继光缆线破坏,造成耕丰村、兰友村共计1365用户语音、网络通信中断历时22小时;同时损毁党政机关单位专用光缆和中继通信光缆线路等通信设施,造成火警、匪警、交通事故报警的专用光缆通信中断达22小时。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该300米电缆线损毁价值为人民币8420元。当二人将割下的电缆线装上小车时被赶来的仙游县电信分公司的工作人员赵某某等人发现后当即逃跑,慌乱中车子陷入一个水坑中,二人便弃车逃离现场。
    法院在审理中认为,被告人林良伙同同案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盗割正在使用中的电缆线,破坏其正常使用,造成在一个本地网范围内,直接影响范围达43038户小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林良在前罪刑满释放以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故做出以上判决。同时,鉴于被告人林良的犯罪行为致使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分公司遭受经济损失,应负相应的赔偿和连带责任,故同时判林良赔偿给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分公司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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