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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火烧森林 被判四年刑
【发布日期:2012-10-19】 【来源:】 【阅读:次】【作者:】

    晚报荔城讯(通讯员 黄青付 李吓弟)被告人高某因大意在烧田埂时引起森林火灾,烧毁林地面积1860亩,直接经济损失558650元。近日,荔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失火罪提起公诉后,被荔城区人民法院判处四年有期徒刑。  
    2003年11月16日上午,被告人高某在西天尾镇下土宅村自家位于深坑门前山枇杷园内烧田埂草,未采取防护措施,因当日风大致明火吹向山顶,引起森林火灾,烧毁马尾松中龄林面积673亩、已成林但无蓄积量林木面积1047亩、经济林面积140亩,经荔城林业局鉴定,造成损失558650元。
    荔城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因疏忽大意在烧田埂草时引起森林火灾,烧毁林地面积1860亩,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58650元,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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