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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路下车遇车祸 工作站衔接解纠纷
【发布日期:2012-10-29】 【来源:】 【阅读:次】【作者:通讯员 陈永威 宁勇 姚伟强】

    晚报涵江讯 日前,在挂钩法官及12315工作人员的多次调解之下,一交通运输事故争议双方达成协议,由经营者赔偿消费者医药费、伤残补助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43000元。
    今年3月,家住涵江的徐某乘坐大巴车去湖南湘潭打工。到湘潭后,本应驶离高速公路才能下车,可是车上的工作人员要求徐某在高速路上直接下车。徐某认为在高速路上下车会有安全隐患,要求大巴车驶出高速路再下车,可工作人员称其车还要向前行驶,惯例都是在高速路上直接下车。争辩无效后,徐某只得在高速路上下车。然而,徐某下车后在穿越公路时突发意外被车撞了,经鉴定为十级伤残。
    事后,徐某与大巴车经营者多次协商医药费赔偿问题,经营者总是以消费者穿越高速公路是自己的行为拒绝赔偿。多次协商未果,日前,徐某向涵西街道消费维权站投诉请求解决,要求经营者赔偿其医药费、伤残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8万余元。
    接诉后,涵西街道维权站调解员及时与挂钩法官、工商12315工作人员取得联系,召集当事人双方共同在街道的法官工作室内进行调解并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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