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着借条起诉讨债,一方喊冤叫屈称根本没有借这条款。在是与非之间,机智法官逮住债主与证人言词间的自相矛盾,最终智破40万元借条案,让各方心服口服。 2011年12月22日,陈某因为做生意缺乏资金而苦恼,吴某见状便称自己认识一个朋友林某可以借到钱给他周转生意,但需要一名公务员为其担保。陈某听后便约上朋友张某为其做担保,并在吴某提供的一张格式“借条”上填好自己的个人信息,同时在“借条”上约定了收款方式以及违约赔偿金,之后与张某一同在“借条”上签了字。然而,吴某在拿到“借条”后以自己去找林某拿钱为由消失了,这让既没借到钱又取不回“借条”的陈某倍感不安。 一年后,当陈某以为“借条”之事已经沉寂时,林某的一纸诉状让陈某应接不暇。2012年11月,林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称自己有陈某写给他的“借条”,并已经支付了40万元给陈某,但陈某并未按照“借条”约定的还款日期还钱,故请求法院判令陈某还钱并支付违约金。 由于该“借条”涉及的金额较大,承办该案的经验法官一眼就发现“借条”中的漏洞。原来该“借条”虽然是格式欠条,但由于在欠条之后又有附加说明,约定双方的支付方式以及违约赔偿金,故该“借条”不应认定为借条,而是借款协议。而既然该“借条”作为借款协议,那么林某若真有将借款钱给陈某时,就应该提供现金收据或者银行转账凭条,但林某却无法提供。同时,法官在分别询问林某和证人何时将钱交给陈某时,二人言辞闪烁,且回答的时间自相矛盾,最后林某不得不承认确实未将钱款支付给陈某,并同意撤诉。 经办法官提醒大众,双方在进行借贷协议时,一定要写好借条和收据,如果是大笔金额的借款,最好通过银行存、转款的形式,以保留支付凭证,以免出现借贷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