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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本是同林鸟 大难临头各自飞
因为车祸致残,仙游一原本恩家的小家庭经三次对簿公堂最终解散
【发布日期:2012-12-24】 【来源:】 【阅读:次】【作者:通讯员 林宗煌 张德海】
    华某与方某通过自由恋爱于2005年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深厚并育有一女。2009年9月,方某因车祸致二级伤残,丧失夫妻生活能力,从此这个原本幸福的小家便失去了原来的平静与温馨,昔日恩爱有加的夫妻如今三次对簿公堂。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因被告遭遇车祸致残,双方感情逐渐产生隔阂并引发纠纷,经法院两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感情至今无法恢复,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据此作出准予原、被告离婚之判决。
    据办案法官介绍,本案庭审中,曾经的恩爱夫妻华某、方某因为是否应该支付伤残一方生活护理费而争执不休,反目成仇。方某在庭审答辩中提出如若法庭判决离婚,应由华某每月支付5000元给方某作为生活护理费。而华某认为,自己起初对瘫痪在床的妻子悉心照顾,但由于方某因伤致残后性格越发怪癖,难以相处,且丧失夫妻生活能力,双方渐渐失去共同语言,致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才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对于婚生女儿愿意独立抚养,且同意将夫妻共同生活期间购买的一套市价150万的商品房(坐落于厦门市思明区),由自己还清银行按揭贷款后归方某所有,以此作为对方某的补偿。因此,自己不应再承担方某的日常生活护理费用。
    经法院查明,方某现有已执行到位的车祸赔偿款15万元及医疗报销16万元,且方某属于工伤,医疗费用实报实销;对于被告方某的日常生活和护理,其工作单位和厦门市社保公司已作安排,每月社保支付生活费、护理费4300多元,方某所在公司每月支付的伤残津贴925元,每个月总计有固定收入5200余元,按照本地的生活标准,足够支付生活费和护理费。且在庭审过程中,华某自愿放弃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坐落于厦门市思明区的商品房一套)中应有份额的诉讼请求,并负责偿还剩余的银行按揭贷款。因此,华某无需另行支付方某的生活费和护理费。经法院两次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华某、方某夫妻感情没有恢复,婚姻关系已无法挽回,符合法定离婚条件;婚生女儿随原告生活,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孩子成长。法院据此作出判决。
    人与人之间的相处,是一门很深的学问,我们一直在学习。本案中,如果方某能多一些克制,如果华某能多一点包容,或许曾经的“同林鸟”就不会对薄公堂、临难各自飞了。法律固然可以定纷止争,主持正义,保护弱势,但真爱失去了,并不是法律保护和金钱能弥补的。    晚报记者 林双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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