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县区新闻
非法收购象牙300斤获刑
【发布日期:2013-01-08】 【来源:】 【阅读:次】【作者:】

    晚报讯(通讯员 黄青付 李吓弟) 日前,荔城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据悉,1998年9月22日晚,市公安局边防支队在被告人陈某位于荔城区的象牙加工场内查出象牙制品296.41千克,该制品经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办公室福州办事处鉴定,系象牙,其中,1994年12月19日至20日,被告人陈某和同案犯王某(已判刑)共同向原莆田县工艺一厂两次以重千克人民币160元-400元不等的价格共计购买象牙158千克,同案犯王某占30千克。经莆田市林业局鉴定,上述象牙重296.41千克,每千克价值为41667元,计值12350515.47元。
    法院认为,在被查获的象牙制品296.41千克中有108千克系1994年底被人陈某向莆田县工艺一厂购买的,而1979年的《刑法》尚无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罪名,故不予认定。最终认定被告人陈某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违反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规定,非法收购象牙重188.41千克,价值人民币7850479.47元,情节特别严重。

【关闭窗口】【打印本页】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联系我们
主管:中共莆田市委 地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筱塘南街85号 邮编:351100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联系电话:0594-2523059 传真:0594-2514907 投稿信箱:ptwb669@163.com 法律顾问:福建典冠律师事务所余元庭律师
全省打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举报电话0591—87558447
闽ICP备14011754号(浏览网站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调为1024*768)
您是第: 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