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记者 林双辉 通讯员 黄青付 许美华)“检察官真是帮我们大忙了,太及时了,谢谢你们……”1月4日上午,暂住在文献路的来自福建宁德居民吴某拉着为其送上救助金检察官的手激动不已。 据了解,2011年3月21日,被告人李某以500元雇被告人黄某对被害人吴某进行毁容伤害。2011年3月23日,被告人黄某到被害人吴某的工作地点,并立即从身上拿出“水合肼”药水往吴某脸上泼去,造成吴某右侧眼脸疤痕畸形孪缩,闭合不全,属八级伤残;面部受伤总面积为64.73平方厘米,约占面部面积的14%,属七级伤残,其损伤程度经法医鉴定属重伤。 2012年3月13日,荔城法院作出(2012)荔刑初字第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人李某等人犯故意伤害罪,并赔偿吴某16万多元。3月19日,吴某向荔城检察院申请救助,经该院刑事被害人救助领导小组认真审查,认为现被害人吴某无法通过诉讼及时获得赔偿,并导致生活困难,认定吴某的家庭状况符合对刑事被害人进行救助的条件。该院及时将3万元的救助现金送到了吴某的家中。 据介绍,去年以来,荔城区检察院在执法办案环节积极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制订完善了《刑事被害人救助实施办法》,自启动刑事被害人救助实施办法以来,已累计救助刑事被害人10人,发放救助金15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