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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骗 我骗 我骗骗骗”
仙游一惯骗不思悔改,缓刑期间再诈骗获重刑
【发布日期:2013-01-21】 【来源:】 【阅读:次】【作者:晚报记者 林翰 通讯员 柯萍萍】
    张某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却不珍惜来之不易的自由,反而在缓刑期间利用其在监牢中获取的信息再次诈骗,1月18日,这个惯骗被仙游法院撤销缓刑,进行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九万元。
    张某因诈骗于2010年12月20日被仙游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在被法院判处缓刑后,按规定其应回原籍接受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限届满后,原判刑罚可以不再执行。
    但被缓刑释放出来的张某不思悔改,因身上没有钱,便寻思着不劳而获的“致富”途径。他在羁押期间认识同一监房的林某,并知悉林某有一女婿很孝顺,就想通过林某女婿赚一笔。2011年1月22日,张某找到林某女婿,称自己认识县里某一位大领导,能够帮助林某被判缓刑,但需要钱疏通关系。林某女婿听此很心动,便给了张某3万元。之后的8天内,张某分三次找到林某女婿索要“疏通费”,共8万元并都用于挥霍。而当林某女婿询问林某出狱事宜时,张某总以各种理由搪塞。
    2011年3月期间,张某又利用自己曾在浙江宁波海警学院学习过的经历,谎称能够拿到该学院的录取名额为借口,分别骗取陈某现金9.8万元,林某10万元,吴某5万元并用于挥霍。
    仙游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2.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构成诈骗罪。张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且有漏罪,应当撤销缓刑,并对新犯的罪及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并依法予以数罪并罚。鉴于张某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可予以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并责令张某退赔各被害人损失。后张某不服上诉,莆田中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缓刑是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如果暂缓执行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就可以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刑罚的执行;如果犯罪人在考验期内遵守一定条件,原判刑罚可以不再执行,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如果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犯新罪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并进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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