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记者 林翰 通讯员 林少军)张某是省某轻工纺织公司的法律顾问,曾为公司挽回不少经济损失,具有戏剧的是,张某自身的劳动报酬却得不到及时偿付,无奈,尴尬的张某只好将自己为之维权的公司告上法院。 据悉,2006年5月,张某受聘进入该公司行政部门,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1500元。不久,该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一直官司缠身,张某便作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长期参加公司的诉讼至今,并多次为公司挽回各项损失金额上百万元。但自2008年5月起,公司便一直拖欠张某劳动报酬,经多次讨要,公司法定代表人才于2012年4月出面与张某达成协议,并立下欠条,同意于2012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张某尚欠的劳动报酬款20000元,可约定期限界满后,工资款仍没得到兑现。 承办法官了解到原告与公司法定代表人平日里相处得还不错,矛盾尚有缓和的余地,立案当天便召集双方进行调解,法官从法律规定、原告维护被告利益所付出的劳动程度、被告公司的经济状况等方面对双方做工作,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公司同意在半个月内一次性支付尚欠的工资,最终双方握手言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