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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是无证驾驶无牌拼装车 一个是无证醉驾无牌摩托车
一蹊跷交通事故案双方均获刑
【发布日期:2013-03-12】 【来源:】 【阅读:次】【作者:】

    晚报讯(记者 林翰 通讯员 章建育 曾荣汉)肇事双方一个无证驾驶无号牌拼装侧三轮摩托车,一个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日前,仙游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蹊跷的交通事故案件,肇事双方均被科以刑罚。其中,对被告人苏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缓刑2年。对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据了解,2012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苏某某无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拼装侧三轮摩托车自枫亭车站往枫亭方向行驶,行经仙游县枫亭镇某小学路段,与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无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陈某某受伤及二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苏某某弃车逃离现场。
    经司法鉴定所法医学鉴定,被告人陈某某的损伤为重伤。经交通管理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苏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经司法鉴定所酒精浓度检验鉴定,从被告人陈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64.33mg/100ml。另被告人陈某某、苏某某事故发生后先后向仙游县公安局投案自首。肇事后,被告人苏某某赔偿给被告人陈某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9988元,并取得谅解。
    另查明,被告人苏某某、陈某某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愿意对二被告人进行帮教,承担帮教责任。仙游县司法局枫亭司法所认为被告人苏某某、陈某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建议对被告人苏某某、陈某某适用非监禁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的机动车因而发生重伤一人的重大事故,肇事后逃逸,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特征,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己受伤及二车损坏的后果,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苏某某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能赔偿被告人陈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有悔罪表现,且有关部门愿意对其承担帮教责任、落实监管措施,故可予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鉴于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并能主动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且有关部门亦愿意对其承担帮教责任、落实监管措施,可予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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