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城厢讯(记者 林翰 通讯员 佘晓冬)仅仅因为3块钱的车费,的士司机程某波和乘客陈某芳发生纠纷,将陈某芳殴打至轻伤。3月12日,城厢区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程某波提起公诉。 2012年12月22日,陈某芳与朋友在莆田某娱乐城消费出来,叫了程某波的的士车。车先开到凤凰路与区府路交叉路口,陈某芳的朋友下车后,的士车搭载陈某芳到达建安路。陈某芳认为只要支付7元钱车费,而程某波认为陈某芳应当支付10元车费,双方因而发生口角,陈某芳拒绝下车。后程某波为了解决纠纷,将的士开到凤凰山街道新塘工商银行集资房门口的警务室,再次要求陈某芳下车,但仍然遭到陈某芳的拒绝,后程某波与陈某芳发生肢体冲突。在此期间,程某波随手捡起地上的砖头打击陈某芳的手臂、头部等处,致其受伤流血。程某波见打伤乘客,慌忙中驾车逃离现场。 陈某芳报案后,经调看监控追查,警方确定程某波为犯罪嫌疑人并将其抓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