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圳某知名集团工作的林丰听从大学同学陈石宇的“召唤”来到莆田一起做批发鞋子生意,孰料却是掉进了传销的狼窝。誓死不同流合污而遭到非法拘禁之后,林丰在恐惧心理作祟下从5楼窝点房间窗户跳下逃生,却不慎坠楼经抢救无效死亡。日前,涵江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该案。 陈石宇(1988年出生,江苏人,毕业于深圳某大学),2012年6月初被网友以做鞋子批发生意为由骗到莆田黄石一出租房。几天后,他被调到涵江区江口镇一民宅5楼的传销点。该传销点有2个“主任”(同案人吴武、李全新,另案处理),“管家”是杨勇(1987年出生,湖南人);主任负责管理传销点,给大家上课,管家负责保管钥匙。规定他们不得随意离开传销点,出门要经过主任同意;如经同意外出,却没在规定时间内回到传销点,就会被罚做俯卧撑、罚款等。当月中旬,陈石宇交了2800元入会,主任鼓励他去发展新会员,他就打电话给在深圳某知名集团上班的同学林丰,骗林丰到莆田做鞋子批发生意挣大钱。林丰经不住他劝说,25日便辞职来到涵江。林丰刚到传销点便被限制人身自由,并被威胁不准离开并给其上“人际网络营销”课;其携带随身物品被收缴,手机由杨勇转交陈石宇保管,防止其与外界联系或逃跑。次日凌晨3时许,独自被拘在房里的林丰因心理恐惧从房间(5楼)窗户跳下准备逃离,不慎摔至1楼,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同日,公安机关在医院抓获杨勇、陈石宇。诉讼期间,林丰的父母、妻子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杨勇、陈石宇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支出的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计695820元。 经开庭审理后认为:杨勇、陈石宇积极参与非法传销活动,以拘禁的方法剥夺林丰人身自由,造成林丰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杨勇在传销点担任“管家”,保管钥匙,限制被害人出入,其作用大于陈石宇,依法分别处罚。二人的非法拘禁犯罪行为,给其亲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二人赔偿的各项损失项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应按照法定标准确定损失数额。根据二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出判杨勇、陈石宇犯非法拘禁罪,处有期11年、10年;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分别赔偿给附民诉讼原告(其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134244.35元、80546.60元,并对损失总额536977.3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