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房留朋友“溜冰” 小伙获刑九个月
【发布日期:2013-05-24】 【来源:】 【阅读:次】【作者:】
晚报讯(通讯员 林婷 林伟)近日,涵江法院一审以杨某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处有期9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2年11月的一天,杨某(1991年出生,莆田人)登记入住壶山路一商务酒店4楼一房间后,与朋友黄某在该房间内“溜冰”。2013年1月10日凌晨2时许,公安机关在该酒店605房间内抓获杨某,并缴获自制的吸毒用具及疑似毒品的白色晶状物0.31克。 |
我市打造全省首个“星青年零工驿站”
以赛促练 锻造救援尖兵
从湄洲湾到井冈山 传承红色精神 汲取奋进力量
2025年莆田工会夏令营开营 职工子女开启文化研学之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