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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警察首次出庭作证
荔城法院公开审理一涉嫌失火罪案
【发布日期:2013-05-24】 【来源:】 【阅读:次】【作者:】

    晚报讯(记者 林双辉 通讯员 林雪野 黄美妹)5月21日上午,荔城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邹某涉嫌失火罪一案。据悉,这是今年1月1日刑诉法修正案实施以来,全市首例消防警察出庭作证的案件。
    2012年3月2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邹某因钥匙丢失,无法进入位于荔城区镇海街道城港北大道的某公司宿舍,于是在一楼等候舍友开门。因天气寒冷,被告人邹某就从附近找来木板、塑料袋、塑料泡沫等物堆积在一楼铁门外烤火取暖,之后自行离开。同日2时45分,市公安消防支队荔城区大队指挥中心转来群众报警称荔城区镇海街道新溪村岳公桥旁一民房着火。事后查知,该民房系邹某烤火取暖位置。此次火灾引发整栋楼房着火,并导致住户李某死亡。
    因辩护人及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对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认定的起火部位、起火点的认定有异议,根据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的申请,法庭依法传唤负责现场灭火并出具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消防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附:修改后刑诉法部分法条
    第59条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第187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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