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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犯罪允许有条件和解
涵江区出台轻微刑事案件和解联动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3-05-24】 【来源:】 【阅读:次】【作者:】
    晚报讯(记者 林双辉 通讯员 吴美琳 林颖) 记者昨日从涵江区法院获悉,该院今年与公安、检察机关联合出台《关于刑事案件和解工作的规定(试行)》,这标志着该区创新社会管理方式的新突破。
    据介绍,在该区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中,轻微犯罪案件占一半左右,特别是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等民间纠纷引发的轻微伤害案件占有一定比例。这类案件一旦处理不当,很容易激化双方矛盾,影响社会稳定。适用刑事和解,不仅有利于最大限度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使被害人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得到应有的体恤,为轻微犯罪嫌疑人提供悔罪自新的机会,还从整体上提升了司法效率。
    同时,出台的《规定》也指出,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应遵循真实自愿、协商一致、合法适度、依法办案与化解矛盾相统一原则,并同时要具备以下5个条件:一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触犯刑法、构成犯罪,且应当在3年有期徒刑以下,适用刑罚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的过失犯罪案件;三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四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双方自愿决定和解,或者经办案人员建议后双方愿意和解;五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得到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谅解。
    据悉,和解达成后,公安机关可以撤案,检察机关可不对加害人提起公诉,法院可对加害人减轻或免于刑事处罚。对于公、检主持达成和解协议且需分期履行的,法院将主动介入,对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予以司法确认,以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当事人双方均愿意和解,仅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无赔偿能力而影响和解的,可以视情启动被害人国家司法救助程序对被害人一方予以适当救助。所支出的救助基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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