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为友报仇持匕伤人 逃逸十三年主动赔偿10万获轻判
【发布日期:2013-05-31】 【来源:】 【阅读:次】【作者:】
晚报讯(记者 林翰 通讯员 林婷 林伟)涵江男子陈春明(1975年出生)将人刺死后逃逸13年,于2012年6月21日被民警抓获归案。日前,在涵江法院审理过程中,陈春明当庭自愿认罪,表示服从法律的裁决,并主动赔偿给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10万元,取得近亲属谅解。他终于可放下在心里13年的心理包袱,重新做人。 1994年1月9日晚,李志棋(已判刑)在涵江区白塘镇一村民家与郑章发生口角,郑章愤怒地纠集陈伟等人持锄头、马刀殴打李志棋。郑章持马刀朝李志棋的头部及腰部、腹部砍三刀,其中腹部一刀致李志棋肝破裂。李志棋住院期间,陈伟竟追至医院对其进行威胁。同年6月5日晚,李志棋获悉郑章在原莆田县造船厂内“溜冰”(吸毒),当即为报仇纠集陈春明等3人持刀冲至目标地点大门两边埋伏。当晚22时许,当郑章走出大门时,李志棋持匕首将刺伤郑章,尔后一伙逃离现场。郑章被刺伤后逃到某学校门口后倒地死亡。经鉴定,其系全身多处创伤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 陈春明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他人纠集下参与犯罪,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郑章对本案矛盾激化负有一定责任,对陈春明可酌情从轻处罚。陈志明当庭自愿认罪且赔偿,取得近亲属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故一审处有期4年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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