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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坐台小姐被杀案民事赔偿和解——旅社赔偿家属4.5万元
【发布日期:2013-06-21】 【来源:】 【阅读:次】【作者:晚报记者 林双辉 通讯员 方敏生 郭升】

    两个坐台小姐在旅社内被他人杀害,凶手因被执行死刑而没有向死者家属赔偿,为此,家属向旅社索赔。日前,城厢法院民庭法官对该违法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进行调解,达成由旅社赔偿死者家属4.5万元的和解协议。


感情纠葛酿成两死血案


    河南人黄某在广东打工,2010年11月与在莆田的一坐台小姐许某相恋。五个月后,许某在花光黄某所有的积蓄后,向辞工来莆的黄某提出分手,让其离开所共同入住的城厢一家旅社房间,并扬言如不分手,就找人殴打黄某。
    2011年3月17日凌晨1时许,黄某尾随许某及许某的朋友陈某来到该旅社房间内,准备了一把匕首,打算和许某进行最后的谈判。当天,黄某跪求许某不要分手,许某却说些她要找有钱、有房、有车的男人之类的话来刺激讽刺黄某。不久,黄某见许某、陈某打电话,怀疑两人准备叫人过来殴打他,想到自己苦苦哀求徐某仍不为所动,便感到绝望,又见陈某也帮许某叫人,顿时萌生将二人杀死的恶念。
    黄某到卫生间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匕首,朝躺在床上的陈某头部猛刺数刀,又持刀转身朝躺在另一张床上的许某头部刺去,两人即倒在血泊中,许某当场死亡。之后黄某发现陈某还能动弹,便又上前用匕首对陈某的脖子切割数刀直至陈某死亡。
    行凶后,黄某想到杀了两个人自己也活不了,便用匕首捅自己腹部准备自杀,因刀尖断裂,后又用刀割腕仍未果。期间,,黄某将已死亡的许某身上的衣服脱掉,并将两具尸体分别用被子盖住。直到当天下午17时许,黄某离开房间,付给旅社老板娘30元房租后,逃离现场。逃离6天后,黄某在河南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3日作出了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黄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分别赔偿许某、陈某家属16万余元。


死者家属起诉旅社求赔偿


    然而黄某被执行死刑后,因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使得死者父母的死亡赔偿成空。拿不到赔偿款的陈某父母认为旅社在自身管理上也存在过错,应该对陈某的死负有一定的责任,从而拒绝将尸体火化,一直冰冻在殡仪馆。
    2013年5月,陈某父母向城厢区人民法院起诉,状告旅社,要求旅社承担40%的责任,赔偿15万余元。
    陈某父母认为,旅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准许非借宿人员黄某携带匕首进入旅社,并在旅社内逗留了一整天,都无人查验其证件和按照规定进行房客登记,以至对犯罪分子的行为毫无察觉,致使女儿和许某在客房内被杀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因此,旅社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旅社的经营者林某夫妇突然成为被告感觉很冤枉。他们认为,两名被害人系因第三人黄某故意杀人犯罪致死,且自己在合理的限度内尽到了安全保护义务,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且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中的10000元系尸体冰冻费,完全是原告擅自扩大的责任,应由原告自行承担损失。


法院介入双方达成调解


    本案由城厢法院民一庭主审,经过法官多次耐心调解,促成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日前,在城厢法院民一庭法官的主持下,旅社经营者自愿一次性补偿给陈某父母因陈某死亡造成的损失4.5万元,陈某父母与旅社因本案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至此了结,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对方主张与本案纠纷有关的任何责任。调解协议签订后,旅社经营者当场向陈某父母付清了全部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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