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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判二次贩毒 决定限制减刑
一毒贩二次贩毒一审被判死缓,没收财产,并被限制减刑
【发布日期:2013-07-12】 【来源:】 【阅读:次】【作者:晚报记者 林双辉 通讯员 黄健忠 黄婷婷】
    涉毒打击一向不手软,尤其对二次涉毒人员。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一起贩卖毒品案件,一审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东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张某东,男,1978年出生于重庆市。2009年,其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刑满释放后,又因涉嫌犯贩卖毒品被抓获。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份,同案犯邓杰(化名)(已伏法)得知同案犯肖某(已判刑)欲购买大宗毒品后即与被告人张某东取得联系,双方商定由邓杰以每克220元的价格向张某东购买冰毒。后被告人张某东先后多次贩卖给邓杰含有甲基苯丙胺的毒品共计1000克。2012年3月,被告人张某东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被抓获后被告人张某东不承认贩卖毒品的事实,并否认与邓杰相识一心想逃脱罪责。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出示了邓杰的供述,其供认2010年8月肖某说要买1000克冰毒,谈好价格是每克250元。其便联系了上家张某东,并谈好每克220元向他购买1000克冰毒。多次以现金和转帐方式付款给张某东。
    邓杰的女友李某证实张某东是邓杰的朋友,邓杰还曾和其说过张某东的住处,并通过照片辨认出张某东。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还证实,贩卖毒品过程中,张某东还与邓杰的手机通话有近200次的频繁通话记录。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东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共计贩卖含有甲基苯丙胺的毒品1000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完毕五年内再犯本罪,系毒品再犯,又系累犯,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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