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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老保安 原是老“色狼”
七旬老翁多次强奸11岁智障女童获刑7年
【发布日期:2013-08-05】 【来源:】 【阅读:次】【作者:晚报记者 林翰 通讯员 何小明】

    晚节不保,往往缘于对欲望的无止境追求。在一般人看来,年近七旬的老翁,要么是在家含饴弄孙,享天伦之乐;要么是在公园打打太极颐养天年,但秀屿区的严某却因多次强奸智障幼女,被秀屿检察院以及强奸罪提起公诉。日前,因涉及未成年人,秀屿法院不公开审理此案,严某因强奸和奸淫幼女行为,被依法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无耻七旬翁  强奸智障女童


    据办案法官介绍,被告人严某今年68岁,福建永安市区人,高中文化,案发时暂住秀屿区,平时在某工地当保安负责看守工地上的物资。
    被害人小孙,自出生起就有弱智,后经鉴定为智力三级残疾,无性防卫能力。去年8月30日13时许,小孙经过严某的租住处,向其索要零钱,严某不给,小孙便仍待在被告人的租住处玩耍。严某眼见中午附近无人,顿时心生淫念,便将被害人小孙抱上床,将房门关上,脱掉被害人的裤子,用手摸被害人的隐私部位,后对被害人实施强奸。

其父“抓现行”  丑行终败露


    小孙的父亲发现小孙没有在家后,便四处寻找,寻至严某住处时见其房门被从内锁着,但电风扇开着,就去敲门。开门后,见严某站在门边,其女儿小孙站在严某床边。孙父问严某和其女儿在房内干什么,为何门还锁着?严某没有回答。其女儿说严某脱她裤子,严某也脱了裤子还把她抱到床上,此前,严某还曾两次对自己做过同样的事。孙父听后,对严某因其女儿有点弱智就多次对她实施强奸行为既悲痛又愤怒,当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强奸智障幼女  依法被重判


    严某因涉嫌强奸罪于2012年8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批准逮捕。今年2月被检察院以强奸罪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严某多次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弱智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犯强奸罪成立。被告人严某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依法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同无责任能力的妇女(如呆傻妇女或精神病患者)发生性关系的,由于这些妇女无法正常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因此无论其是否“愿意”,均构成强奸妇女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残疾人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奸淫因智力残疾或者精神残疾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残疾人的,以强奸罪论处。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即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罪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对于行为人既实施了强奸妇女行为又实施了奸淫幼女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强奸罪从重处罚。故法院做出以上判决。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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