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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用作废公司多次骗贷潜逃
工商科员利用职权帮朋友“成立”公司,结果两人双双进班房
【发布日期:2013-09-13】 【来源:】 【阅读:次】【作者:晚报记者 林翰 通讯员 蔡木明 范剑萍】

    核心导读:17年前,莆田某工商所科员邹某滥用职权,利用手中未处理的营业执照和印章,帮助朋友蔡某(已判刑)注册公司,之后蔡某以该公司名义向银行多次贷款,最后无力偿还潜逃,造成银行直接经济损失104万多元,间接经济损失15万多元。近日,经城厢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邹某因犯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利用职便,骗造“渔具公司”


    1996年,蔡某想通过注册公司套取贷款,但却未达公司登记注册条件,于是蔡某找到时任莆田县某工商所科员的朋友邹某咨询解决办法。邹某便利用其手上保管的未按规定处理的“莆田县某鞋服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和印章,自己仿造原“莆田县某鞋服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将其变更为蔡某为法人代表的“莆田县海洋渔具有限公司”。

多次骗贷,无力偿还出逃


    新公司成立后,蔡某便以“某县海洋渔具有限公司”的名义向某银行贷款25万人民币。1997年该贷款到期,蔡某无力偿还该笔债务,蔡某又申请将“某县海洋渔具有限公司”更名为“某市海洋渔具有限公司”,并以更名后的公司名义,向同一银行申请25万的贷款,用于偿还第一笔贷款。1998年,蔡某又以公司的名义为“某食业有限公司”向同一银行申请开立金额为14933万美元的信用证作连带担保人。由于经营不善,海洋渔具公司和食业有限公司均无法按期归还所欠的贷款。1999年10月,蔡某销毁了公司印章、营业执照,并逃往外地,无法联系。

案犯伏法,同案人投案自首


    2000年,该银行根据当时的政策,将债权全部转移给某资产管理公司,2003年该资产管理公司又将上述两笔债权拍卖。共造成银行直接经济损失104万多,间接经济损失15万多。
    2004年,原“莆田县某鞋服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刘某被起诉,邹某出面为刘某证明法人代表已被更改,刘某被起诉是因其工作失误。
    2007年,蔡某归案,因犯贷款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2年,邹某经家人动员后,主动投案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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